经过2018年4月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允许采用不同投票权的发行人在香港交易所(“港交所”)上市,但仅担任该发行人董事的自然人才可持有不同投票权。港交所曾称其计划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允许公司持有不同投票权的咨询意见。然而,最终该计划推迟了,但如今港交所发布了相关建议书。本文总结了其中的重点内容。
在本文中,我们将持有不同投票权的公司称为“不同投票权公司股东”,将发行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的发行人称为“不同投票权发行人”。
重点内容
允许公司持有不同投票权,但有严格要求。该等要求既与公司自身资格有关,又与该公司和各不同投票权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有关。
结论
建议允许公司股东持有不同投票权,为港交所努力吸引创新型公司在众多证券交易所中选择香港作为其上市地点所做努力的一部分。港交所的咨询将于2020年5月1日结束。我们预计,在一些更为严格的限制上,市场可能会有所推拒,而至于是否会对已实施的建议作出修改,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