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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pr 2019

香港跨境重组–日本清盘程序首次获香港法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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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Kaoru Takamatsu – [2019] HKCFI 802一案 (判决日期2019年3月25日)

香港法庭首次认可日本清盘程序,并向日本法庭委任的破产管理人提供援助。

背景介绍

于2018年3月1日,东京地区裁判法院民事诉讼第20支部向Japan Life Co, Ltd (以下简称“Japan Life”) 颁发清盘令,并委任Kaoru Takamatsu先生为破产管理人。

Takamatsu先生需要获取Japan Life在瑞穗银行及汇丰银行的香港分行所持有的银行账户记录。于是,Takamatsu先生寻求香港法庭的认可和援助,以获得该账户的记录,并处理Japan Life在香港的相关事务。

判定和原则

Harris法官认可了该日本清盘程序,并授予了Takamatsu先生一般香港破产管理人能在香港法庭获授予的相关权力(载于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Pacific Andes Enterprises (BVI) Ltd HCMP 3560/2016一案中),包括申请对某人开展调查或向第三方寻求有关该公司事务文件的权力。

Harris法官总结了以下认可外国破产程序及向外国公务人员提供援助的法律原则:

  • 香港法庭将认可以下类型的外国破产程序:
    • 具有集体性质的破产程序;以及
    • 破产程序在该公司注册国为公开审讯
  •  在认可该外国破产程序后,香港法庭会向外国相关公职人员提供援助。若该外国破产管理人是在拥有与香港类似破产体制的司法管辖区中被委任,香港法庭会授予该外国破产管理人与香港清盘人员几乎同样的权力。

尽管日本采用民法法系,但Harris法官认为,日本的清盘程序具有集体性质,破产管理人在日本清盘程序下的权利与香港法律体系下清盘人的权利类似(虽然并不完全相同)。

就向法庭申请披露令及附属救济的权利而言,Harris法官强调道,该权利为申请权。外国破产程序中的公务人员须证明,其在被委任的司法管辖区中享有类似的权利。

尚未回答的问题

此案并未触及日本的企业重组或民事再生程序会否获得香港法庭认可的问题。我们预期香港法庭不太可能认可该程序,因为香港现有法律体制没有相应的程序。从之前的Joint Administrators of African Minerals Ltd 诉 Madison Pacific Trust Ltd [2015] HKEC 641一案中可见一斑。在该案中,香港法庭拒绝认可一项英国法下的行政程序,原因在于香港没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机制。

总结

如外国破产管理人能证明其外国破产程序具有集体性质,并且其在香港法庭寻求的援助没有超出香港现行法律体制能提供的援助,那么香港法庭会愿意认可该外国破产程序并提供相关援助。

我们预计将会看到更多来自非普通法管辖区的破产受托人寻求香港法庭的认可和援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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